4月21日,沿灘法院成功調解該院首例因疫情影響要求解除商鋪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宗某與被告朱某于2019年9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沿灘新城的某商鋪租賃給原告開辦培訓班,租賃時間三年,截至2022年9月,月租金58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若一方違約提前終止合同,則支付另一方違約金,違約金按照3個月租金計算。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履約保證金5800元,并按期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7日。原告租賃的商鋪開業(yè)不久后,就發(fā)生了新冠疫情,宗某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停止招生營業(yè)。宗某認為,受疫情影響遭受較大經(jīng)濟損失,提出解除合同,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宗某訴至法院。
本案是該院審理的第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案件承辦人李培林接案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精神,本著依法公平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積極組織雙方開展庭前調解,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原告宗某認為,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因此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朱某應當退還自己已經(jīng)支付的2月、3月的租金,并退還履約保證金;被告朱某則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期限為三年,疫情對宗某的影響是短暫的,不應當解除合同,如果要解除合同,宗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了解雙方的意見后,承辦法官意識到分歧較大,調解難度也大,但承辦法官沒有放棄,在不拖延審理時間的前提下,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就本案涉及的不可抗力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影響力、合同效力及違約責任等多方面進行了法律分析,希望雙方在明白法律關系和法律后果的基礎上,互體互諒,妥善解決糾紛。
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告宗某三日內騰房,品迭履約保證金后,原告宗某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被告朱某違約金8700元。(記者 繆靜)
編輯:馬莉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