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煤炭儲量豐富、品質優(yōu)良,與自貢鹽場相得益彰、相互成就,早在明清時已形成了“水火共濟、鹽煤相成”的依存關系。清乾隆版《威遠縣志》記載“(明)嘉靖中,自流井初煎鹽鹺,務需威煤孔亟,邑民于此設立炭廠”,足見兩地鹽、煤產業(yè)互動共興的歷史淵源。
然而,威遠煤礦均為土法開采,數(shù)量多、規(guī)模小、增產能力弱,且煤礦地處山區(qū),交通不便,抗戰(zhàn)之前,尚能基本滿足鹽場需求。1937年,抗戰(zhàn)全面爆發(fā),海鹽產區(qū)相繼淪陷。至1938年,荊湖贛皖食鹽斷供。1938年4月13日,國民政府財政部鹽務總局向四川鹽務管理局(1939年后更名“川康鹽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鹽管局”)下達指令,要求自貢鹽場年內增產食鹽300萬擔。
一項關系國家存亡、民族尊嚴的歷史重任——井鹽“增產趕運”,不容推卸地落在了自貢鹽場和鹽都兒女肩上。隨后,在鹽管局的組織、推動下,自貢鹽場“淘舊井、鑿新井、增產鹵水、多熬食鹽”,成為鹽商、鹽工以及各級官員、各界群眾的共識。
然而,食鹽增產導致煤炭需求激增、煤價上揚、供應不足,成為制約井鹽“增產趕運”的瓶頸。如何破解“燃煤困局”?成為了自貢鹽場抗戰(zhàn)期間貫穿始終的“難點”,成為了鹽管局為之進行了七年探索的“痛點”,直到1944年才得以較為順利化解。
七年破解“燃煤困局”,過程曲折而艱難,遠超我們的想象……讓我們通過檔案,走進那段艱難的歲月,去了解其中復雜的過程,體會其中的成功與失敗。
全面抗戰(zhàn)爆發(fā)后,為集中資源保證戰(zhàn)爭需求,國民政府推行“經濟統(tǒng)制”政策,由相關國民經濟部門對抗戰(zhàn)軍需物資,實行統(tǒng)購、統(tǒng)銷、專賣、限價、議價等措施,對納入“統(tǒng)制物資”的生產、運輸?shù)戎T多環(huán)節(jié)進行管制,食鹽,自然也列入其中。川鹽生產、運銷便是由鹽管局負責監(jiān)管。然而,煤炭當時并未納入“統(tǒng)制物資”范疇。
1937年11月,作為四川鹽務管理機構的鹽管局,已意識到“川鹽增產,有可能成為全國抗戰(zhàn)方略”。為防止商人對煤炭囤積居奇、操縱壟斷,鹽管局報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重慶行營(以下簡稱重慶行營)及四川省政府,派遣“統(tǒng)制”專員到自流井,設四川省鹽業(yè)燃料材料統(tǒng)制專員辦事處,專門負責自貢鹽場制鹽燃料及相關材料的管制事宜,希望將自貢周邊所產燃煤納入戰(zhàn)時“統(tǒng)制物資”予以管控。此舉得到了國民政府的同意并實施。
然而,長期管控食鹽行業(yè)的鹽務管理部門,對其他行業(yè)既不了解,也缺乏相應的管理經驗和能力。1938年國內抗戰(zhàn)形勢愈加嚴峻,國民政府下達川鹽“增產趕運”命令。鹽管局和該統(tǒng)制專員辦事處站在“保護井鹽增產積極性、維護鹽業(yè)利益”的角度,制定了自貢鹽場燃煤“統(tǒng)制”措施,對產自威遠、榮縣等地銷往自貢地區(qū)的煤炭,實行價格限制。而對具體買賣行為,則任由自貢地區(qū)井灶商與威遠、榮縣煤商自由進行。
由于此辦法未對煤商增產予以鼓勵,也未對煤商所產燃煤實施統(tǒng)籌分配,只限制銷往自貢燃煤價格,導致煤商不愿將煤炭賣往自貢地區(qū),以致于自貢鹽場增產后,燃煤短缺過巨,甚至達到難以為繼的狀況。
1938年6月23日,四川省鹽業(yè)燃料材料統(tǒng)制專員辦事處關于東場呈報增產炭花各灶因炭不濟煎請迅予設法接濟一案的復函(自貢市檔案館藏)
1938年9月,鹽場煤炭短缺問題愈加嚴重。財政部“川鹽增產”督查專員召集談話會議時要求:“除多方設法外,即由管理局(四川鹽務管理局)電五通橋,立即將可能購入之煤負責盡量訂購,設法運井……”。由此不難看出,為保證自貢制鹽燃煤供應,鹽管局不得不采用“遠水解近渴”方式,從樂山五通橋調運燃煤,以保障自貢鹽場生產需求。
1938年9月27日,督產專員召集第十七次談話會議記錄(自貢市檔案館藏)
此時,鹽管局才發(fā)現(xiàn)單純的“限價”措施,無助于保障燃煤供應,更難以實現(xiàn)井鹽增產。于是,在鹽管局爭取和推動下,1938年11月國民政府財政部專門下令:“指定威遠煤炭,除本(地)銷(售)及原銷資中者外,專銷富榮鹽場……”。此舉,意圖通過行政命令,將威遠、榮縣等地所產燃煤強制運往自貢,以保障井鹽增產。
1938年11月26日,民國政府財政部關于指令威遠煤炭專供自貢井灶之用等事致四川鹽務管理局的代電(自貢市檔案館藏)
為落實財政部指令,鹽管局牽頭,由官、商共同出資組建了“(燃煤)統(tǒng)購委員會”,施行煤炭統(tǒng)購,并規(guī)定自貢井灶商人不能自行購買。同時,在威遠煤炭集散碼頭——鋪子灣,設立“統(tǒng)購委員會”相關機構,負責“威煤運井”相關事宜;在臨近自貢水路交通匯聚處——高硐,設立燃煤統(tǒng)購(統(tǒng)銷)點,負責燃煤收購、分銷;在臨近貢井的榮縣程家場,設立西廠采運所,收購產于威遠、借道運輸?shù)娜济海s縣所產燃煤予以統(tǒng)購、統(tǒng)運、統(tǒng)銷。
1938年9月30日,督產專員召集第十八次談話會議記錄(自貢市檔案館藏)
實行煤炭統(tǒng)購政策,雖然限制了威煤外流,一定程度地緩解了自貢地區(qū)“燃煤之急”,但未從根本上解決威煤產量問題。
面對煤商增產積極性不高、產量提升不快的難題,1939年后,鹽管局實行一系列特殊的、缺乏前瞻性的刺激燃煤增產政策,以期通過相關激進措施,確保煤炭供應。
——實行“預煤交易辦法”。即,“按各曹(煤商)生產量預訂交易,先付三成價款,產出后再行交炭,并按廠期領取其余煤價”。其初衷為,通過預付煤款,減輕煤商燃煤生產、運輸資金壓力,促進威遠燃煤增產,引導威遠燃煤銷往自貢地區(qū),從而擴大威遠煤炭產業(yè)規(guī)模。
——廣開煤源。在重慶、五通橋、沱江一帶訂購煤炭,運井濟煎。
1940年1月,復華灶自犍為和石灰溪兩地訂購煤炭,請求統(tǒng)制處核發(fā)轉運證并令飭鄧關轉運所準予放行的呈文(自貢市檔案館藏)
——放寬燃煤生產管制。即,“其井灶商在威自辦煤曹者,則準許自產、自運、自用……”。這一政策看似“合乎情理”,卻讓自貢鹽商以及諸多投機商人嗅到了商機,紛紛借鹽商之名、以“自產、自運、自用”為由,在威遠投資新建煤窯、收購煤窯,參與煤炭生產、運輸,行投機之實,從中謀取利益。
——官方獨辦“統(tǒng)購”。鹽管局全面接管“統(tǒng)購委員會”,將原來官商合股經營模式,改變?yōu)楣俜姜氋Y經營。這一看似“公允”做法,讓保障自貢鹽場燃煤供應的機構,失去了最為靈敏的“市場嗅覺”,為后來“威煤積壓”困局埋下了巨大隱患。
上述激進的政策和措施,的確在短時間內,鼓動和吸引了大量資本加入威遠、榮縣等地的煤炭行業(yè),威煤產量開始迎來爆發(fā)式增長,1940年產量增至上年兩倍。如1944年編印的《威遠河船閘通航典禮紀念冊》上記述,“最初是由官商合組統(tǒng)委會統(tǒng)購到曹,其后商股撤出,官資獨營在棧統(tǒng)購……乃實行預煤交易辦法……即在這樣制度下,威煤由三四萬包進而月產五六萬包,更進而增產七八萬包,最后幾至打破十萬包,可謂盛極一時。”
缺乏前瞻預判、系統(tǒng)謀劃的“燃煤增產”激進措施,很快便在國內抗戰(zhàn)形勢變化中顯現(xiàn)出弊端,迅速演變成為更難化解的“燃煤困局”。
1940年6月,素有“川鄂咽喉”之稱的宜昌淪陷,長江航運嚴重受阻,鹽斤銷路阻滯。鹽場產浮于銷,資金周轉困難,井鹽被迫減產,煤炭需求和銷量驟減。此時沒有商人參與的“統(tǒng)購委員會”,缺乏對市場變化的感知,依然繼續(xù)執(zhí)行“預煤交易辦法”,大量預定采購威遠煤炭。
1940年末,原本短缺的“燃煤之急”,已轉變成為“燃煤之積”困局。當時,物價上漲,煤炭產大于銷,預煤統(tǒng)購官方墊資占用資金巨大且持續(xù)有增無減,導致預煤評價(編者注:交煤時根據市價、煤質確定煤炭時價來支付尾款)延期,商人煤款資金無法回籠,并受貸款重利壓迫,幾近無法維持生存。此外,煤窯產出煤炭無法運井,導致巨量煤炭積壓在威遠的深山和煤場。據統(tǒng)計,截至1941年5月,各渠道結存未售的煤炭有718208包之巨。其間因風化、自燃、被盜等損失,煤商們自然希望由官方承擔個中損失,鹽管局、煤商之間為此矛盾重重。有各種資本和背后勢力支持的煤商們越過鹽管局,采取各種方式向上級機關申訴、向媒體爆料,指責鹽管局的“預煤交易辦法”等措施,導致“燃煤之積”。
原本激勵威煤增產的政策,反而變成各方指責、質詢的“焦點”。事態(tài)惡化,讓鹽管局既百口莫辯,也感到十分委屈,只得另尋破解“燃煤困局”的辦法。
(未完待續(xù))
編輯:王斯璇
責任編輯:冉華陽
編審:吳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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