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于生活閱歷和經(jīng)驗不足,,容易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侵害,,如被人勒索,、敲詐、霸凌等,,遇到類似情況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那么在生活中如果未成年人之間發(fā)生糾紛應該怎么處理呢?誰又應該為這樣的糾紛“買單”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富順縣法院近日成功化解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權案件,。
案件回顧:張甲(14周歲),、李乙(15周歲)、王丙(16周歲)均是未成年人,,彼此是親戚關系,。2022年6月,李乙誤以為張甲在網(wǎng)上辱罵自己,,亂發(fā)自己的照片,,便約同王丙一起到張甲所在的學校附近找其“算賬”。張甲被打了好幾個耳光,,導致腦震蕩住院,。后李乙、王丙均受到行政處罰,。
張甲出院后于2023年4月6日向富順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乙、王丙及其各自的監(jiān)護人承擔5000元的賠償責任,。法官在翻閱卷宗時,,發(fā)現(xiàn)案件涉及3名未成年人,為使該案對他們的影響降到最低,,法官數(shù)次與張甲,、李乙、王丙的父母聯(lián)系進行調解,。在與李乙,、王丙的父母聯(lián)系時,法官了解到,,李乙,、王丙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其父母對李乙、王丙的生活也知之甚少,,李乙的母親甚至對孩子受到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都不知情,。
針對這種情況,法官在調解案件的同時,,積極向家長宣傳《家庭教育促進法》,,告知應當多關心自己的孩子,在家庭教育中要積極引導孩子知法守法,,切實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李乙、王丙的父母在知曉案件情況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后,,認為自家孩子的行為確實存在不當,,應該對后果負責,雙方于開庭前將賠償款5000元轉賬到原告監(jiān)護人賬戶,。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撤回起訴,,該案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說法:未成年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富順縣是勞務輸出大縣,留守兒童居多,,常年在外的父母除給予孩子物質保障外,,還應加強日常的關愛和教育。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會遇到許許多多他們不能應對的情況,,這時就需要父母對其加強指導教育,。本案中14到16周歲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極容易出現(xiàn)叛逆,更加需要父母的關心與照顧,,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在這段特殊時期更應加強與未成年人的溝通與疏導,,以避免或減少未成年人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钡谝磺б话侔耸藯l第一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地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王果)
編輯:冉華陽
責任編輯:陳翠
編審:舒旭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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