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結事了”從來不是一次簡單的奔赴,它要求法官不僅要關注案件此刻的辦理狀況,,也要持續(xù)跟進結案后的發(fā)展,是否真正為當事人“結”了矛盾,,“了”卻心事,。為此,,富順法院推行“123回訪”制度,即在結案后分別設立1個月,、2個月,、3個月的跟蹤回訪觀察期,主動延伸司法審判職能,,實實在在為當事人祛心病,、解憂愁。
2023年7月14日,,肖某將其購買的一輛載貨正三輪車以10900元賣給廖某,,廖某向肖某支付了購車款,隨即肖某將三輪車交付給廖某,。
但到過戶時廖某發(fā)現(xiàn)車輛無法完成過戶手續(xù),,便準備將三輪車返還給肖某,并要求其退還購車款,。肖某對廖某提出的要求予以拒絕,,遂廖某將其告至法院。
通過庭審,,該案件事實逐漸清晰明了,,在征得雙方當事人意愿下法官決定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時,,法官本著互遷互讓的原則,,耐心細致地為雙方當事人算細賬、講依據(jù),、擺道理,。
在一番明理釋法、勸解說服下,,雙方最終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肖某退還廖某購車款7000元,廖某將所購三輪車及行駛證,、保險單,、車鑰匙交還給肖某。
為促進調(diào)解協(xié)議的有效履行,,法官專程前往該案雙方當事人所在地進行了回訪,。在回訪現(xiàn)場,肖某當場將購車款退還給了廖某,。(何佳 張同銀)
實習編輯:雷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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